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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依据为市教委印发和上网公布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目录》中包括教育部推荐的书目和市教委推荐的实验教学用书。各区县使用的地方教材须按规定报送审查,纳入《目录》后可以选用。对普通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原则上以区县为单位,由区县负责指导选用。
各区县应按规定成立由教育行政人员、专家、教研人员、校长和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教材选用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提出教材推荐选用指导意见。各学校应按照本区县教材选用指导意见选用教学用书。各区县学校不得向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其他任何中小学教材发行、销售部门或个人征订教材。禁止盗版、非法教学用书、光盘、磁带等进入学校。
对擅自选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进行实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实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停止实验或禁止选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