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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乱收费“六不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3日 10:06  新京报 
  -不准违规招生收费

  -择校费不准超过3万元

  -不准违反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不准以学分制收费为名提高收费标准

  -不准收取流动人口子女额外费用

  -不准向学生搭车收费、委托收费

  昨天,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等7部门印发了《2004年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六不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一律不准违规招生收费。今年秋季开始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收费。

  ———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择校生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20%;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接收择校生的分数线、比例和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严禁公办高中在择校费之外另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款(物)等。

  ———职高、中专、技校不准违反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建校费”、“赞助费”、“教育储备金”等;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分别在招生简章及学校内予以公示,对未列入招生简章及公示内容的项目不得收费。

  ———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今年继续保持稳定,不得设立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收费项目。禁止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部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在校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女的借读费。不得收取规定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

  ———严厉禁止各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委托收费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编写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随教材搭售或强迫学校订购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复习资料、报刊、学具等。各中小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复习资料、报刊、学具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订购教辅材料、征订报刊、购买复习资料、统一着装等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

  据悉,今年有关部门将围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对教育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实行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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