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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上个案并不是孤立的。在当下,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已使越来越多的孩子成为受害者。
众所周知,大部分国人对于家长“严格管教”孩子还是比较宽容的,人们都善意地认为,“父母最疼爱自己的子女,怎么会虐待侵犯他们?”只要不是打伤打残,即使这种“严格管教”有些残酷,人们也不愿意对“他人家庭事务”说三道四。所谓“棍棒底下出孝子”虽有些夸张,但是也反映了这一值得反思的教育观念。
而在一些国家,管教孩子则有着不同的观念。比如他们规定,虐待儿童不仅包括生理上的暴力殴打,还包括了对孩子心理、情感、精神上的折磨,如谩骂、恐吓等,甚至不肯为孩子提供基本所需,让低龄儿童独处无成人照管,这些都属虐待儿童的行为。
在管教孩子的问题上,两种管教孩子的观念为何如此迥异?根结还是在于对“孩子”认识的差异。中国的文化传统是讲人情,重血缘,在很多父母的潜意识里,孩子是自己的骨肉,把孩子养育大,孩子常常被认为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因此父母当然有权力处置。这正如本报新闻中那位舅妈所说的,“我给他买三十多块钱的鞋,五十块钱的衣服,我打都不能打啦?”
而在国外的一些教育观念认为,血缘与亲情动摇不了法律和人权的基础。孩子再幼小,也是具有生命的“人”,是独立的个体,父母和孩子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当然,由于国情所限,解决发生在中国的虐待儿童现象,我们不可能将国外的做法一骨脑搬过来。不过,借鉴国外保护儿童的一些思路,政府和社会可以摸索出一套应对虐待儿童事件的办法。如当家庭中发生明显的暴力事件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时,有关部门可以及时介入调查,将孩子暂时交给福利机构看护。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家长性情暴戾或有伤害孩子的故意,国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剥夺家长的监护权,并追究家长责任。如果家长是一时冲动或失手,有关方面可以通过对家长进行教育或警告,在家长认识错误后,再交还他们对孩子的看护权。
还有,一些国家的儿童保护工作之所以做得很好,很大原因在于这些国家活跃着一大批立志于保护儿童权益的民间组织。而在我国,这些民间组织几乎没有,所以政府应该考虑在社区、农村大量资助、培育、发展一批保护儿童权利的民间机构,使得那些不称职的家长处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此外,我们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一项虐儿罪,使得严格管教和虐待儿童之间有明显的分界。
在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抚养和教育孩子已不仅仅是每个家庭的事,从政府到社会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如何让法律成为受虐待孩子的保护神,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