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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嬉闹弄丢一只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8:39  扬子晚报 

  靖江市一名7岁小学生在和同学课间嬉戏时,被另一名学生踢伤,导致左肾外伤性破裂。事后,受伤学生家长一纸诉状将肇事学生和校方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59万余元。经过一年多的诉讼,2005年1月,泰州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肇事学生家长赔偿3万元,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课间嬉闹起祸

  7岁的小瑞是靖江市红光镇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03年9月30日下午2点左右,他在课间与同学追打嬉戏时,被一名叫小林的学生踢中了肚子。班主任盛老师急忙向操场赶,见两名学生正搀扶着小瑞朝教室走来。

  到教室后,小瑞说肚脐眼部位痛,盛老师就给他揉了几下,但未有好转。接着,盛老师又把小林叫到跟前询问事发经过,并对其训斥道:“说好下课不许跑,你就是不听。”

  此时,上课铃响起。盛老师让小瑞先伏在桌子上休息,并称一下课就送他去医院。下课后,盛把小瑞一搀,带他去该镇卫生院检查。医生做了B超、透视等多项检查后,初步诊断小瑞腹壁软组织损伤,但腹痛待查。随后,医生建议盛老师先把孩子带回学校观察。

  回教室后,小瑞又坚持上了两节课。下午5点多放学时,盛老师将事发经过告诉了来接小瑞的奶奶。这时,小瑞腹痛加剧,并有虚脱的症状。老师和家长将孩子又送至卫生院。医生检查后发现病情加重,建议将小瑞立即转院诊治。当晚,经靖江市人民医院诊断,小瑞左肾外伤性破裂,需要立即实施手术。术中,医生发现小瑞的左肾先天性积水,遂进行了切除。

  要求巨额赔偿

  手术一个月后,小瑞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花去1万余元,其中垫付的12000元是小瑞家长向学校借来的。

  2003年11月,小瑞的父亲朱某将肇事学生小林和学校告上法庭。经法医鉴定,小瑞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依法应得到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据此,朱某在起诉状中提出,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需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车旅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计9万余元。同时,朱某还提出,两被告应支付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将来换肾所需的30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小林年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小瑞所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小瑞患有先天性肾积水,且该肾脏已失去大部分功能,故应酌情减轻小林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学校平时已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告知学生不得在课间打闹追逐。小瑞受伤后,校方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因此,学校无需赔偿。

  经过法院的确认、统计,此次事故中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定,由小林的父亲叶某赔付其中的3万元,余下由原告自己承担。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学校自愿补偿

  一审判决后,原告家长不服,于2004年2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状中称,学校与肇事学生均应承担其过错责任,各项损失费用也应重新计算、认定。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答辩。小瑞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书中称“学校已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就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而校方自孩子受伤直至下午放学时,都没有及时将信息告知家长,延误了治疗时间,这是过错,校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针对这几点,校方的代理律师称,校方在事故前曾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学生也进行过多次安全教育,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对照教育部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校方也无违反该办法、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且小瑞受伤后,其班主任老师已尽了救助义务。因此,校方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结束前,校方向法庭表示,愿将垫付的12000元作为补偿给小瑞。经过审理,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无不当之处,本月初,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并同意校方自愿给小瑞补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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