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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意外受伤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5日 09:35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    11岁的女孩在学校被同学绊倒摔伤,磕掉了两颗门牙,但学校和肇事方学生家长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在慈溪观海卫镇打工的老徐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了这么一桩烦心事。

  据老徐讲,他的女儿小玉在观海卫镇五里小学四年级读书,去年11月的一天,小玉和同学走在走廊上时,前面一名学生小潘不小心摔了一跤,致使紧随其后的小玉被绊了一下摔倒在地,磕掉了两颗门牙。老徐接到校方的通知后,把女儿送到医院治疗,花去了医药费200多元。医生告诉老徐,孩子的这两颗门牙不会再长了,必须等到她长大成人后才能补牙。事后,老徐要求校方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和补牙费用共计2000元。但学校坚持认为,这只是一起意外事故,并不是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学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小潘的家长则认为,孩子的监护权已托付给了学校,如果学校不愿意承担责任,那自己也不愿意赔偿。

  日前,记者采访了该校的陈校长。他说,按照《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时,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才应由学校承担,而小玉的这起事故,是不可预见的,并非是任课老师疏于管理造成的。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宁波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银忠认为:小玉受伤是由于小潘意外摔倒导致的,小潘与小玉受伤之间有着必然的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小玉受伤产生的民事补偿损失。至于小潘家长认为监护权已经托付给学校,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考虑到这是一起意外伤害事件,所有的当事人没有故意的过错,但我国司法机关对意外事件的处理通常坚持公平合理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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