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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1995年儿童宪章(墨尔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 17:38  动动 

  附一:1995年儿童宪章(墨尔本)

  第一条:儿童应该拥有专门为他们制作的高质量的电视节目,而成人不应该利用电视来剥削他们。这些节目,特别是娱乐节目,应该促进儿童在体能、心理和社会性等方面的充分发展。

  第二条:儿童应该从电视上看到他们自己的形象,听到他们自己的声音,并在电视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电视上应该有不同的儿童文化、语言、生活经历,以肯定来自不同地区和社区儿童的自我感觉。

  第三条:儿童节目应该促进平等地表现各种文化,与儿童自身的文化达到一种平衡。儿童节目应该包括各种类型的内容和形式,但是不应该包含无缘无故的暴力和性表演。

  第四条: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便于收看的时间里播放,或者利用其它儿童便于接近的媒体或技术播放。

  第五条:投入充足的制作资金,以保证儿童节目达到最高质量。

  第六条:政府、节目制作机构、媒体和各基金组织应该认识到本土儿童节目的重要性和脆弱性,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和保护儿童节目。

  附二:1998年儿童电子媒介宪章(伦敦)

  第一条:儿童关于电视和广播的意见应该被听取和被尊重。

  第二条:儿童应该参与儿童节目制作。

  第三条:儿童应该拥有音乐、体育、戏剧、纪录片、新闻和喜剧节目。

  第四条:儿童应该看到自己国家的节目,也应该看到来自其它国家的节目。

  第五条:儿童节目应该是有趣的、娱乐的、教育的和交互的。儿童节目应该有利于我们身心健康。

  第六条:儿童节目应该是真实的,因为儿童需要知道在他们的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的真相。

  第七条:各年龄段的儿童应该有自己的节目。儿童节目应该在儿童方便观看的时间内播出。

  第八条:儿童电视节目不应该鼓励表现麻醉药、吸烟和酒精。

  第九条:儿童在儿童电视节目播出时间不应该看到商业广告。

  第十条:儿童电视在表现儿童形象时应该尊重儿童,不应该象哄孩子那样对我们说话。

  第十一条:应该阻止电视节目表现为了暴力而暴力以及以暴力作为解决冲突的手段。

  第十二条:电视节目制作者需要保证:要让所有的孩子,尤其是处境不利儿童能看到和听到所有的儿童节目。儿童节目应该被翻译成这个国家所需要使用的所有语言,以使各民族儿童能够理解。

  第十三条:所有的儿童应该能在电视上听到和看到他们自己的语言和文化。

  第十四条:所有的儿童应该在电视上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何种年龄,何种民族,是否残疾以及无论何种身体形状。

  第十五条:每一个广播电视台应该请儿童就儿童节目、节目选题以及儿童权利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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