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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不应伤及子女

  父母离异,不应伤及子女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 陆 杰

  一天,一位来自浙北山区的中年妇女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我们讲述了一个关于她亲戚的事情。

  应玉庆和李丽芳经人介绍,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李丽芳生了两个女儿,一个今年11岁,另一个8岁。2000年,应玉庆到外地打工。开始的时候,他还经常给家里寄些钱,但从2002年底开始,就再也没有给家里寄过钱(据查,此时应玉庆已与另一个女子同居)。2003年6月,应玉庆回到家中,向李丽芳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应玉庆的诉讼请求。2003年12月,应玉庆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女儿由应玉庆抚养,李丽芳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应玉庆又外出打工,之后便没了音讯,也没有给家里寄钱。李丽芳离婚后也到外地打工,并且也没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两个孩子由她们的祖父母抚养。现在祖父母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抚养两个孙女,她们的生活费由亲戚们临时接济,但两个孩子都已上学,花费越来越大,亲戚们也力不从心了。

  来咨询的这位妇女是两个孩子的伯母。她来问我们律师,有没有办法让孩子们的父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这在我国婚姻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现在应玉庆和李丽芳均不尽抚养义务,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两个孩子虽然由她们的祖父母抚养,但这不是祖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法律要求的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本案显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应玉庆与李丽芳(特别是应玉庆)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法律上,要求应玉庆和李丽芳承担抚养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到民政局去,请求社会福利机构帮助,或者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不管怎样,两个无辜的孩子都不应因父母离异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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