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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亡责任究竟在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 18:32  华商网-华商报 

  6月28日,武功县北水渠村13岁的朋朋(化名)和飞飞(化名)一起到黑河河道玩耍时,不慎落入深水区溺水身亡。由于事故发生在河滩一处挖沙坑内,所以几天来两家家长来往奔波于挖沙厂和河道管理部门之间,希望能够讨个说法。但截至昨日下午,朋朋的叔叔朱师傅说,没有一个部门来承担孩子死亡的责任。两家的家长只能先将孩子安葬,他们准备将采沙厂和周至县黑河管理处诉至法院。

  村民说法:孩子落水和河道挖沙直接相关

  那么孩子溺水死亡责任究竟应该谁来承担呢?记者日前对河道附近村民、河道管理部门和法律界人士进行了采访。

  事发后,记者来到两个孩子溺水死亡的周至县富仁乡渭丰村附近的黑河河滩。村民郑先生说,两个孩子跌入深水区的坑道是沙厂挖沙后留下的,深有3米多,而宽度则只有2米多。他认为,最近几起孩子落水事件和河道挖沙有直接关系,而且挖沙厂在坑道附近也没有明显警示标志,沙厂和河道管理部门应该对此负责。另一村民告诉记者,早在今年3月份沙厂开始挖沙时,附近的村民就曾联合起来反对过,并找了周至县政府和河道管理部门,但是没有见效。挖沙根本不按照规定深度1.5米,有许多达到2—3米。如果水浅的话可能溺水死亡事件就会减少。

  河道管理处:是家长没尽到监护职责

  而周至县河道管理处副主任王西院认为,作为河道管理部门只负责河道的防洪、泄洪,河道挖沙是疏导河流的一种方式,河道挖沙与孩子溺水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他认为是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

  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今年6月20日,周至县人民政府曾发出公告称,严禁任何人在黑河河道内戏水、游泳和玩耍,否则后果自负(包括死亡)。

  律师观点:采沙厂和黑河管理处难免责

  虽然有政府的公文,但是孩子溺水死亡,采沙厂和河道管理部门究竟有没有责任呢?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荣斌认为,无论是采沙厂和河道管理部门都应负一定责任。首先,由于死者是13岁的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作为孩子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一定责任。其次,作为采沙厂,既然明知所挖坑道较深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在河滩上设立警示牌,并且没有按照规定深度挖沙,存在过错,应负一定责任。另外,黑河管理处作为河道和挖沙的监管部门,也应负有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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