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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让夺命电视远离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9:55  红网 

  7月18日,在重庆市荣昌县新峰乡新峰村发生了这样一幕悲剧:年仅3岁的小男孩伟伟因模仿电视剧里的动作而“悬梁自尽”。(7月20日《重庆晚报》)近年来,类似的悲剧已在全国各地频频上演:前些年,仅仅是因为模仿《还珠格格》中小燕子上吊的镜头,全国就有多名小孩白白送了性命;去年6月,广东省信宜市池洞镇7岁男童毛毛因模仿电视剧中的自杀镜头自缢身亡;今年5月,广西钦州市一名7岁的小女孩,因模仿电视剧中的自杀情节,在家中上吊身亡……。频发的“夺命电视”事件,给许许多多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甚至是致命的打击,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在当今社会,包括电视在内的大众传媒的影响,与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的影响一样,已经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因素。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达100分钟,假日收看电视的儿童还会更多。有专家指出,电视作为最近乎完整的大众传播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认知发展,一是人格发展。一些电视中经过夸张、歪曲或浓缩的内容,并不符合社会现实。儿童是不能完全区别开现实与虚构的差别的,这就极易造成误以为真,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试想,“自杀”可以得到大人的“重视”和“宠爱”、“自杀”可以轻易“死而复活”、“自杀”后可以成为“神仙”过上“自由自在”的生活,这样不切合实际又极具诱惑力的情节,能不成为儿童们争相模仿的动作吗?而那些兼具“性”、“暴力”情节、倡导“高消费”导致价值观混乱的电视剧,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

  随着电视的普及,电视对少年儿童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早在1995年3月“电视与儿童”世界高层会议就提出,必须重视和确立“儿童的权利”意识。也就是说,少年儿童作为社会的“小公民”,不仅拥有从电视媒介上学习有益知识和文化、享受健康娱乐的权利,而且有拒绝收听收看有碍其身心健康成长的电视节目的权利。笔者认为,只有普及了这种意识,并通过国家行政和社会手段建立起保障这种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才能使电视成为少年儿童的良师益友。

  有鉴于此,笔者呼吁,国家在试行电影分级制度的同时,电视分级制度也应尽快出台。通过电视剧分级制,明确标出一部电视剧究竟属于“不适合未成年人收看”、“需要有家长指导收看”或是“适合所有观众收看”。唯此,才能解决好“夺命电视”频发现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正值暑假,也是青少年观看电视时间最多的时期之一。社会和家长不仅要进行正确的引导,有关部门更要加强对电视节目的审查,切实把保护未成年人在健康的传媒环境里生活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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