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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学生暑期打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5日 10:10   

  暑期打工算不算童工

  据《东南早报》报道,暑假期间,福建泉州一些贫困山区,有不少中小学生进入企业打工,被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一些企业称为“暑期工”。

  小陈和小王都是泉州某小学五年级学生,他们今年只有12岁,在泉州某工艺厂打工。说到打工的原因,小陈说,主要是为赚点钱,补贴家用。小王则说,暑假在家没事情做,比较无聊,父母不放心他一个人在家,就让他到厂里打工。

  据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介绍,学生暑假去打工有的是为了勤工俭学,赚点学费或者补贴家用;有的是为了从事社会实践;有的是因为父母怕他们乱跑,把他们塞到工厂里去。

  据劳动部门调查,进入企业打工的未成年人,主要是通过熟人介绍的,通过职业中介机构介绍进去的人很少。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比较强,一般不会轻易收暑期工,收暑期工的大多是缺工较严重的企业。

  从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检查的情况看,暑期工多从事一些比较简单的工作。比如到鞋厂、服装厂、工艺厂对成品进行包装,或者对零部件进行打孔等。

  在福建安溪县,一些个体工商户请暑期工拣茶叶。他们进入企业后,并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上班的日期也不固定,有时上了两天班,就休息一天,车间会记录他们的上班时间。上班时间,他们将与成年工一样被管理,但每天上班的时间大多数不会超过8个小时。

  暑期工进入企业后,主要是计件领取工资。由于他们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因此工资会比成年人低一些。

  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说,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童工的界限还不是很明确,就是在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对于暑期工算不算童工也存在较大争议。

  但他特别提到,每年学校、工会都会安排一些在校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这不属于童工。9月份开学以后,学生都返校上课了,如果企业还使用暑期工,而且暑期工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就肯定是童工。

  这位负责人还说,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暑期工,主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录用人员的证明。

  副校长组织百余名学生打工

  据《今日早报》报道,东莞长安一家塑胶制品厂招收多名暑期工,其中不少未满16周岁。其间,一位15岁男孩因工作时“笨手笨脚,怎么也学不会”,被组长揪住头发打了4巴掌。

  记者来到这家塑胶制品厂时,正好是下班时间,陆陆续续有容貌稚嫩且未穿工作服的孩子到厂外就餐。这些孩子的胸前大都戴了一块厂牌,记者上前拉住一名孩子细看,发现牌子上标明是“暑期工”。

  记者找到七八名挂着该厂厂牌的暑期工了解情况。据这些孩子讲,他们都是化州官桥、丽岗等镇的中小学学生,分两批来打暑期工,两批学生有100多人。这七八名孩子里,有6名仅15岁。带他们来的是化州市官桥镇某中学副校长黄权春。

  15岁的小陈说:“黄校长在家乡贴了招暑期工的告示,大家就传开了。”另一个15岁的孩子这次打暑期工,是想挣点学费。

  这些孩子说,工厂管理他们的组长脾气很坏,经常打人。“几乎天天都打我们,做得慢要打,做得不对也要打。都是用拳头,打这里和这里。”孩子指着自己的头和肩说。孩子们说:“从早上8点到12点、下午1点半到5点、晚上6点半到11点半都在上工,而且没有假日。”

  “我们现在只想回家。但又走不了,因为厂里的工资还没发。”小陈告诉记者,他们曾向厂方提过回家,厂里的负责人说要干到结算工资时。

  解析一

  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于2002年10月1日颁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使未成年人过早地从事与其体力不相适应的劳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负有相应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一倍,并吊销营业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可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后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发放个体营业执照的,法规规定给予这些人员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二

  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不属于使用童工

  由于对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其从小接受十分专业的训练,所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所以,文艺、体育单位可以招收不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前提是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向这些未成年劳动者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增加一些社会知识,掌握一些劳动技能,所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学生的勤工助学这样规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但是这种劳动首先必须以教育实践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单纯地以增加收入为目的不能视为社会实践。其次必须是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最后,这种劳动必须是未成年人力所能及的,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不得进行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一些高危险性劳动以及强体力劳动。

  由此来看,在第一则新闻中,泉州的这些企业让未成年人打工,不属于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是以增加收入为目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范畴,应当受到劳动部门的处罚。在第二则新闻中,学校副校长组织的中小学生去打工,虽然还无法确定是否为学校组织,但这些学生从事的是他们不能够胜任、超负荷的工作,甚至受到虐待,显然不属于社会实践。

  解析三

  法律应对学生社会实践做明确规定

  法律一方面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另一方面又规定由学校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实践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这就使童工的界定不明确,导致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童工的问题上存在疑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使一些企业,企图利用此规定规避自己的义务,不与打工的学生签署协议,如果学生在打工期间发生了工伤等意外事件,因为不视为就业,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所以,立法部门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未满16周岁在校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定义法规,包括该怎样付酬、用工时限、用工强度等硬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暑期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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