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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教育储蓄将被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09:32  新京报 

  央行、教育部规定,办理教育储蓄需由学校开具证明

  本报讯(记者郭安)从10月1日起,居民在银行办理教育储蓄业务需由学校开具“证明”,虚假教育储蓄将被严惩。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昨天联合制定下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悉,根据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

  -链接  教育储蓄

  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对象是在校中小学生,其存期分3年期和6年期两种,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每户最低起存金额50元。教育储蓄的利率享受两大优惠政策,除免征利息税外,其作为零存整取储蓄将享受整存整取利息,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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