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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失和母亲绑架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0:03  南方日报 

  “绑架”是以牺牲孩子的选择生活场所的权利为代价的,他们的酸甜苦辣,在一个号称法治的时代里,仍然很少被真正考虑

  据报载,10月8日上午8时,山西洪洞县龙马乡张家庄村的珍珍(化名),在村学校门口被三个不明身份的人绑架。这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可能无法理解,这场“绑架”案的导演和主角,竟是珍珍的两个至亲:母亲和姥姥。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亲生母亲请人“绑架”自己的女儿,不管理由再充足,都无法消除孩子被陌生人绑架瞬间的那种惊恐感。旁观者之一的另外一个女孩,多天后尚且心有余悸,何况是被强行带走的当事人呢。受害方——珍珍的父亲和奶奶,以及绑架者——珍珍的母亲和姥姥,都在相互指责对方的不是。然而,从头到尾,没有听到珍珍的声音。也许,记者有记者的难处,采访珍珍很难。但是,此时此刻珍珍这个9岁女孩的心里是怎么想的,远比所有大人的恩恩怨怨更需要关注。珍珍的母亲为了让女儿回到自己身边;珍珍的父亲不愿意闹到法庭上,还想和“绑架”的主谋“过一家人”;当地警方以“绑架”主谋是珍珍的母亲便草草撤案,所有这一切,看似这么顺其自然,实际上却很不那么顺理成章。如果任何一方能够主动多替被“绑架”的小女孩想想,就不该维持“绑架”造成的局面。

  母亲想带着女儿生活,情有可原。从法律上说,她没和珍珍的父亲离婚,女儿在谁身边,可以商量着办。协商不成,对不起,就得听听孩子的意见。从珍珍的哥哥的态度看,估计“失道寡助”的那个实施绑架行动的母亲,很难赢得女儿的心。如此一来,“绑架”就是名副其实的犯罪,不管绑架的对象是家庭以外的成员还是内部成员。公安机关呢,在处理此案的时候,也不能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撒手不管了。而珍珍的父亲,如果真的疼爱女儿,就该替女儿的幸福着想,该打官司就打官司,不能害怕自己以后可能成为光棍,就这么忍气吞声了。

  其实,类似的案件在农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夫妻失和,孩子被视作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分赃”不公,“吃亏”的一方伺机“绑架”自己的儿女……也许,“绑架”能达到占有子女的目的。问题是,“绑架”是以牺牲孩子的选择生活场所的权利为代价的,他们的酸甜苦辣,在一个号称法治的时代里,仍然很少被真正考虑。就这样,一个又一个珍珍,被人为地“洗牌”,变换抚养的主体。为什么就不能让他们自己选择一回?

  成年人的恩怨,可以协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少年儿童的幸福,需要三方协商。不管怎么样,动辄使用暴力手段,用“绑架”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无视少年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这种事,警方不能轻易撤案,政府下属的职能部门,也不能不管不问。孩子还在上学,一部《义务教育法》,还赋予了教育部门插手干预的权利呢。

  实施“绑架”的那位母亲,还是替被“绑架”的女孩想想,她的学怎么上,她的苦楚谁来分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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