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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门槛磕掉学生牙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08:43  南京晨报 

  晨报84701110热线报道 孩子在学校期间,与同学玩耍时被门槛绊倒,磕掉门牙一颗半。家长认为校方负有赔偿责任,但校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月20日下午1:10左右,小市中心小学三年级的兵兵搭着小伙伴涛涛的肩准备出去玩,出门时,恰巧同学小芹从涛涛的左侧进教室,由于门较窄,小芹挤了一下涛涛,与此同时,兵兵被脚下的门槛绊了一下,由于惯性,涛涛也跌倒在地,门牙碰掉一颗半,鼻子流了很多血,嘴唇也肿了起来。事发后,涛涛妈妈多次向学校要求支付一部分医药费:“另外两家认为费用应由四方平摊,但学校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对此,学校戴校长说:“我们说学校没有责任,原因有三:一、事故发生在午休时间,不在课堂;二、他们是正常行走,出事不在意料中;三、教育设施是教育局统一提供的,教室符合规定。”

  涛涛妈妈认为:“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至少他们的建筑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如果不是门太窄,就不会那么挤;如果不那么挤,也就不会有后来的事。再者,要是教室没有门槛,即使摔倒了也不会那么严重!”她还拿出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中第6.4.1条指出,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而6.4.2条则指出,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对此,戴校长说:“我们的门宽是没有1000mm,但教室是在这法规实施之前建的,我们也没办法,总不能拆了重建。要按这种标准,南京也没几家学校是符合的,那要拆的房子可多了。”

  涛涛妈妈还指出,根据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她认为根据这一条学校也是有责任的。

  然而,下关区教育局认为,学校及时通知了家长,并进行了协调,那就尽到了责任。至于《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只是“不宜”这个用语,教学楼建于1982年,规范还没出来,所以学校是没有责任的。

  对此,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的张伟律师指出:“学校建筑设施不符合国家计委发布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第6.4.1条、第6.4.2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虽然教室建成时间早于规范发布时间,但学校作为建筑设施的使用管理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设施具有修缮和改善的义务,因学校没有履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设施进行修缮的义务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对受害学生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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