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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问题少年司法门槛过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4日 09:13  法制日报 

  “由于司法管辖门槛过高,其结果使得大量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排除在司法管辖领域之外,造成很多孩子违法后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矫正。”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今天举办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研讨会上,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说出了自己的忧虑。

  引发孙云晓忧虑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法定的8种严重罪行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一般犯罪行为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孙云晓解释说。

  一方面是司法管辖门槛过高,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攀升,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鞠青认为,以教育转化违法和轻微犯罪少年为主要任务的工读学校可以在矫正问题少年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工读学校的发展却呈萎缩之势。据了解,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工读学校的数量每年以3%至4%的速度下降。截至2005年6月,全国工读学校从数量最多时的150所已下降到目前的67所。是我们不需要工读学校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鞠青认为,我国当前存在着相当数量的问题少年,他们无法适应普通学校的教育,需要得到特殊的专门的教育和矫正。

  对于工读学校目前面临的困境,鞠青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对工读学校的定性不够准确,教学方法不够专业和科学,学生的进出程序不够规范。她举例说,目前在我国,工读学校招生实行的是“三自愿”原则,即需经父母、孩子及原学校三方同意。由于没有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这样做的结果使得一些不该进来的学生进来了,很多不负责任的家长把问题并不严重的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把工读学校当作推卸包袱的场所;另一方面该进来的进不来,一些问题严重的少年因为父母不愿意送或自己不愿意来而闲散于社会,失去了矫正的机会。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合理规范的进出程序。此外,还应有一套针对工读学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方法,以使问题学生能够更好地实现转化。

  鞠青认为,工读学校是为有特殊需要的问题少年提供专门的教育和矫正服务的教育机构。在这个定性的基础上,就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特殊教育的需要为工读学校配备师资、设施以及投入经费,使得每一所工读学校真正汇聚优质的特殊教育资源,从而确保以专业科学的方法教育矫正问题少年。而这些措施的实现都需要法律作为后盾。

  “工读学校的地位和作用是普通学校或其他机构所无法替代的,巩固、发展工读教育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工读教育法。”孙云晓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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