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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拿赠品引起的“风波”

  家庭与法:多拿赠品引起的“风波”

  正上初中二年级的少女小雪平时在学校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一个星期六的下午,小雪和同学到学校附近的超市购物。小雪买了一件小商品,并根据商品上面的提示,从超市拿到了一件赠品。拿到赠品的小雪继续在超市里闲逛,她在商品柜一侧发现,那里堆放着大量的零散的赠品,她以为反正也是赠品,就随手又拿了一个赠品,她和同学说:如果收银员说不允许再拿一个,就还给超市,反正也不是卖品。

  在收银台,她手拿两个标明“非卖品”的赠品,和其他该付款的商品一起交给收银员,收银员结算后放行。然而,小雪离开收银台,刚走出两步,就被站在一旁的的超市管理员叫住,并把她带到办公室,而把她的同学被挡在办公室门外,说要“一对一”审查。这名管理员对小雪强行搜身,并搜查了小雪包内的物品,指出多拿赠品的行为属偷盗行为,必须接受10 倍商品价格的罚款,否则将通报学校。

  小雪面对管理员措词严厉的恐吓,她当时吓坏了。又听说要罚款800多元,不交就通报学校,吓得失声哭了起来直哭,不知如何是好。

  后来,按照管理员的要求,小雪写下保证书,并掏出银行卡、学校食堂饭卡等让管理员检查,押下150元,又被迫留下欠条一张,才走出超市。第二天,她赶到超市,又交了50元,才将这起“偷盗事件”摆平。而超市给她的是一张“暂收200元”的收据。

  惶惶不安的小雪在同学的陪同下,找到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询问该事怎么办。该所张静同志告诉小雪,根据她的陈述,可见超市有许多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作为消费者小雪的权益:第一,超市的工作人员将小雪单独叫到办公室“审查”并搜身恐吓,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超市无罚款权,无权对顾客做出罚款。只有公安机关及有处罚权的国家管理机关才有处罚权,且必须出具正式发票;第三,顾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拿了超市的“赠送品”,且收银员并未提出异议,算不算偷,本身值得商榷。

  小雪在得到了法律人士明确的答复后,与该超市进行了交涉。经交涉,超市承认自己工作人员的做法不当,退还给小雪200元“罚款”,并对她进行了赔礼道歉。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父母们应该加强对子女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教育,以免受到因他人侵权给自己带来伤害。

  杭州市众大法律服务所 张静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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