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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人身伤害谁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8:34   

  [核心提示]

  孩子在学校期间摔着了,责任在谁?孩子在上学途中出了意外,责任又在谁?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公示的《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有了说法。其中规定:学校要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未经允许校外人不能进校;而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的话,学校免责;但如果因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在赔偿方面,受伤害学生一方要求的住房、就业、户口、入学等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法制局法规处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发邮件至fzfg@zhengzhou.gov.cn,或拨打本报热线:0371-65582369,讲述您的建议。

  [事故责任这样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过错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学校免责

  案例一:2004年9月12日,郑州某中学放学,一名学生骑着车边打手机边过马路,看到一辆汽车突然驶来,他加速欲冲过路口,被反方向驶来的一辆车撞死;9月30日,在黄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一名9岁女孩骑车上学横穿马路,被一辆轿车撞成腿部骨折……

  对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告知学校,造成学生突发疾病或其他意外,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他不属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等。属于上述情况之一,学校不承担责任。

  校内过错伤害事故,按归责划分

  案例二: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两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两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对策:现在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其中包括:有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之间的原因造成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担责任

  案例三:“我9岁的儿子有一次放学在学校操场上玩,被在旁边训练的足球队的孩子们踢来的球砸到头,现在上下学,我跟丈夫都是轮流接他,”在省直单位工作的徐晴提及那次意外仍是心有余悸,“都是小孩子,又不是成心的,我们也不好过多责怪人家,好在儿子没什么大事。”

  对策:“如果因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国家和郑州市的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郑州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实施领导负责制]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应登记

  案例四:某天课间操时间,开着校门的某地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走进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被撤职。

  对策:“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昨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学校要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

  而且,学校应当保证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或者及时予以拆除、维修或者更换,并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

  课间活动,专人巡查

  案例五:2003年冬季,上课铃声响后,郑州市第六十七中学学生史阳阳急忙往教室赶。因地上有雪,匆忙中滑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史阳阳以学校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环境、致使学生在校内摔伤为由,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7万多元。在此案审理过程中,第六十七中被郑州市中原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撤销。

  对策:《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学校领导和教师在学生进行室外活动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建立学校与监护人联系制度,班主任和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联系,对学生的行为表现互通信息。班主任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当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监护人也有责任]

  学生“闯祸”,监护人有责

  “如果学生的行为侵害其他学生、教职员工或学校合法权益,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昨日,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事故发生这样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过错方为两人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伤害事故学校24小时内要上报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属于重大安全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处理事故。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

  接到申请,60日内进行调解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也可以向学校所属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生伤害事故经协商自行解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或者诉讼作出终结性的处理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住房、就业不在学校承担责任之列

  “受伤害的学生也并不是什么要求都能提出来的”,昨日,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受伤害学生一方要求的住房、就业、户口、入学等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或参与事故处理的其他与受伤害学生有关的人员,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违反前款规定,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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