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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让学生家长签生死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 08:30   

  儋州那大三小要求家长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校方: 家长可自愿签署,这样做也是为学生好

  律师: 安全协议书有推卸责任之嫌

  教育部门:从没有让学校和家长签署此类协议

  本报海口5月9日讯(记者 许欣 摄影报道) 儋州市那大三小最近向学生发放《安全协议书》,要求学生家长在上面签字,学校称此举是为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明确家长的责任,而家长的感受像是在给孩子签“生死状”。

  家长

  研究了整整一晚上

  感觉像在签生死状

  近日,有学生家长向本报反映一桩烦恼事:4月下旬,儋州那大三小各班班主任向每名学生发放了二本小册子,血红的封皮上印着《小学生安全协议书》字样,根据学校要求,对协议书上内容表示认可的学生家长要在协议书上签字。然后,家长保留一本小册子,另一本交给学校备案。

  一名学生家长说:“协议上写的全是各种事故发生后,该由学校负责任或者该由家长负责任,我们越看心情越沉重,感觉像在给孩子签‘生死状’。”

  另一位学生家长说,他平时喜欢看中央电视台的《说法》节目,总感到协议书上面的内容怪怪的,原本不愿意在协议书上签字,可孩子看到别的家长签字后,同学们纷纷交上了协议书,急得直哭,做家长的因为担心拒绝签字的行为会影响孩子的学习,只好随大流签了字。

  还有学生家长称,夫妻俩把协议研究了一晚上,发现这份协议中,“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字样出现了6次。家长得出的结论是:“这种条文不是‘霸王条款’吗?我们认为学校是为推卸责任才让家长签这种协议。”

  而更多的学生家长则表示,协议上很多概念太模糊,不具体,令人看不懂。比如协议书上有一条是“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家长说,学生放学后不能在学校玩,这还是第一次听到。还有一条是“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这一条只强调出“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如果学校没有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孩子在校外出事家长不知情,学校要不要负责任呢?

  学校

  血的教训不可小觑

  这样是为了学生好

  今天,记者来到那大三小,看到政教处办公室内摆有很多捆《小学生安全协议书》,上面贴着不同班级名称。该校政教主任薛老师说,这些都是各班收集后上交学校备案的。据薛老师介绍,这所学校有2300多名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小学生喜欢在校园内奔跑追逐,万一摔伤有家长到学校纠缠的话,会严重影响学校日常工作。为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为了唤起家长对安全工作的重视,学校在推出《小学生安全协议书》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夏季到来后下河洗澡的学生不少,学校老师每天要到水利沟一带巡视,防范学生私自下河洗澡出现意外。

  那大三小“安全教育工作方案”上写着“以我校曾发生的三件血的案例(爬楼、爬树、游泳)为题材,对学生进行教育。”据了解,前几年该校有个别学生遭遇安全事故,学校老师感到非常痛心。

  那大三小甘校长说,《小学生安全协议》是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海南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制订的,在此之前,学校曾向家长发出一封信,希望家长重视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目前,全校学生家长已基本签订协议,只有个别家长持不同意见,认为学校在推卸责任。学校的观点是,家长依自愿原则签署协议,如果不认同协议内容,家长可以不签字。

  探源

  安全协议网上有售

  封皮设计一模一样

  当记者问及《小学生安全协议书》文本的来源时,那大三小甘校长说,是一位朋友帮忙处理的。目前,同市有好几所学校都拿到了同样的文本。

  非常有趣的发现是,今天记者在网上点击“安全协议书”5个字后,立刻出现一网页,上面有《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的图片,血红的封皮与那大三小学生家长出示的协议书封皮一模一样。里面的内容也如出一辙,网上售价为0.5元/本。

  教育部门

  从没让双方签协议

  伤害事故有法可循

  看到协议书有模有样,部分学生家长猜测协议书由教育部门统一发放。儋州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地教育部门从没有要求学校与家长签订安全协议,这是学校自己的行为。这位负责人还说,他还没看到过协议书上的条款,需详细了解情况后才能发表看法。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工作人员认为,遇到学生伤害事故,需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责任。

  律师

  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应该遵循相关法规

  尚濠律师事务所朱圣涛律师看过那大三小学生家长出具的《中小学生安全协议书》,认为学校与家长签安全协议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从内容上看出学校有推卸责任的嫌疑。并且里面有部分条款对双方责任规定不明确,或者加重了学生监护人的责任,需进一步商榷。

  朱律师还指出,6、7岁的小学生与10几岁的中学生相比,分辩是非的能力和安全意识要弱得多,是不可一概而论的。作为格式条款,要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具体操作中,协议书上部分条款如与相应法律、法规相抵触,将属无效条款。

  相关链接

  那大三小的《学生安全协议书》部分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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