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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伤害赔偿应作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08:28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在本报组织下,由教师、律师、专家学者和学生家长20余人组成的“常委会”会聚一堂,结合各自角度,对提交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西安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审议”。

  -校方质疑条例过多地将责任推向学校

   “政府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学校很欢迎,它更有利于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昨日,作为校方的老师、校长代表对条例显得十分关注。

  “条例中涉及的学校责任很多,也很模糊,容易给学校造成很大的压力。”报恩寺街小学校长陈瑞举例说,条例中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在学校规定的到校、离校时间之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学校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既然学生是自行离校发生的伤害,学校为何又要承担责任,赔偿的比例如何,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如果出现了人身伤害,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刘荣娟老师认为,该条例中对学生不宜参加的劳动无法认定。还有条例中规定学生患有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活动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家长故意向校方隐瞒孩子所患的疾病,那么出了事又该如何来界定学校责任。

  有老师举例说,目前很多学校害怕负担责任,怕孩子在学校出事故,于是取消了一些传统的运动项目,孩子从事的都是没有一点挑战性的活动,这样不利于孩子成长。

  另外,许多老师认为条例过多地将责任推向学校,学校面临着巨大压力。

  -家长疑惑学生在学校周边受伤害谁负责

  “学校周边的环境问题由谁来管,孩子在校外受到伤害该由谁负责。”近年来,学校周边问题日益突出,学生在校外被勒索、抢劫、绑架以及交通事故等致使孩子受伤害的事件屡见报端,希望条例对此有所明确。

  一位姓吕的家长说,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冲突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谁来负责,怎么赔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位姓梁的家长说,学生受到伤害后如何救治,救治费由谁承担都没有明确规定。

  -专家“挑刺”处理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

  律师车晓刚认为,条例(草案)的出台对于日常处理此类伤害事故很有指导意义,但其中的处理原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一)协商;(二)调解;(三)诉讼。”“调解主体是谁?”车晓刚认为,作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应该对处理程序进一步细化。

  同时,针对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车晓刚表示,该条款实际回答了“学生出事故后,第一笔救助资金谁出的问题”,确定了学校的垫付义务。他认为,该条对学校来说是很严厉的条款,且有失公平。

  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云霞认为,该条例以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为己任,但全文并无伤害事故的概念界定,很容易造成法律适用混乱。

  此外,杨云霞表示,条例(草案)着重强化了校方的责任,但从条例(草案)名称的字面意思理解,其调整主体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校方、侵权人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条例对这五方的法律关系明确表述。

  “建议在协商、调解中让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介入。”省妇联研究室主任班理说,出事故后,家长和校方往往成为利益与责任的对立面,在协调时很可能将简单的问题激化。如果有公允的第三方的介入,将可能扭转这一局面。

  对于市民的建议本报将送至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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