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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6.3%学生有心理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9:03  浙江在线 

  “杭州市精神疾病的发病形势已相当严峻,通过立法采取措施遏制精神疾病发病的恶化趋势非常必要。”昨天,《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提交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手中,市卫生局长邬丽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16.3%中小学生有心理行为问题

  国内外精神疾病发病特征显示,精神疾病的发病率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正比。

  杭州市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和社会转型期,节奏加快、环境变化等使精神压力增加,内心焦虑感诱发精神疾病。

  流行病学调查显示,上世纪50年代,杭州市重性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为1.57%。,70年代中期为9.12%。,80年代后期为14.25%。,90年代后期上升为20.14%。,2003年、2004年15岁以上人群中有严重心理疾患的比例高达17.30%,其中抑郁症占8.7%,杭州市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比例高达16.3%。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精神卫生统筹安排,保护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十分必要。

  立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权益

  目前杭州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38968名,占总人口数的6.27%。,其中城区的患者就有11721名,其中不包括有大量心理障碍而没有就医的患者。

  《条例(草案)》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精神疾病治疗、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看护和康复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权益一可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权益二有合法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以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权益三病愈后可正常入学、应试、就业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有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也不应受到歧视。

  权益四建立公益补偿制度

  在现实中,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不少病患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

  《条例(草案)》明确了公益补偿制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时,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适当补助。补助只限于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失。

  新闻附件

  2001年12月28日,我国国内第一部精神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颁布,今年宁波市也颁布了《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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