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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带来的教训

  作者:方志华

  2005年秋季的一个下午,南方某市一中学的上课铃声响了,初中一年级二班的学生们陆陆续续地走进教室,翻开自己的英语课本开始上课。可是,教师严某在讲解课文时忽然发现,学生李明还沉浸在刚才的嬉闹气氛中,既没有把课本翻到指定的课文,还和同桌交头接耳地说话,严老师看了李明几眼以示警示,李明等严老师刚转过身,又开始和同桌窃窃私语。严老师气愤地走到李明的课桌旁,用脚踢李明的腰部,又“啪啪”打了李明几个巴掌,之后严老师走到讲台继续讲解课文。这时,严老师发现李明趴在课桌上,左手捂着肚子看上去很痛苦的样子,便让同桌同学扶李明回寝室休息。下课后,严老师不放心,赶去寝室看李明,发现李明情况不妙,急忙叫学生请来校医为其诊治。校医说要做进一步的诊治,严老师和几个学生将李明带到附近医院诊断。诊断结果认为李明可能脾脏受伤,须转到市人民医院治疗。严某感到事态严重,即向本校校长报告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并陪护李明去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市人民医院检查,李明脾脏破裂,被手术摘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后参照相关标准,经鉴定伤势等级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重伤。

  教师严某无视法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行为直接造成了李明的伤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教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条款证明,严某身为教师,为维护课堂秩序而体罚学生,造成被害人重伤,不仅违法,而且构成间接故意伤害罪,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9)项的规定,学校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之一;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应当予以经济赔偿。本案中严某系在履行职务中实施间接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因严某在履行职务中故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即严某追偿。

  本案中,教师严某在课堂上体罚学生致人重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学校和严力赔偿李明因伤害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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