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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摔伤 学校担责5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 10:20   

  晨报讯(记者王欢通讯员王艳锋)学生在课间摔伤,责任由谁来负?

  经法院判决,学校和学生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被判给付学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近2万元。

  11岁小学生课间摔伤

  去年9月5日上午课间活动时,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学的11岁学生东东(化名),在学校操场上的臂力器上向云梯跳跃时,不慎从云梯上摔下。事发后,学校立即通知东东的家长并将受伤的东东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东东的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住院治疗了14天。

  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事后,就赔偿问题,东东的家长与学校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9月,东东的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12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东东的家长认为,学校操场上的云梯下部没有设置保护垫,使得东东直接摔在地上,头部颅骨碎裂。

  经治疗,医生从东东头部取出2片碎片,并引起右眼视力下降。学校在这起校园伤害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学校方辩称,课间活动期间,学校曾多次对学生进行教育,告知学生如何使用体育器材,可东东自己进行危险的活动,违规操作引发了事故,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学校无关。

  另外,事后学校积极进行处理,送学生去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用,学校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学生、学校各负一半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东东到学校上学,学校就东东在校期间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东东现所造成的伤害,学校本身就存在教育管理中的疏漏,因而学校是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东东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应知道站在臂力器上向云梯跳跃的危险性,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自身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东东、学校应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学校给付东东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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