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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校内受伤 获赔2万

http://kid.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9:40 辽沈晚报

  本报讯 记者王琳报道 就读于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学的11岁少年小刚(化名),在校内进行体育活动时不慎摔伤。

  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刚所在学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

  2005年9月5日上午,小刚和同学一起在操场上活动。当小刚从臂力器向云梯跳跃时,不慎从云梯上摔下,因为云梯下没有保护垫等设施,小刚直接摔在地砖上,头部受伤。学校立即将小刚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长。

  事故发生后,小刚的家长曾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学校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2006年9月,小刚将学校告到法院,认为学校在这起校园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12月份,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学校方辩称曾多次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小刚受伤完全是因为一时兴奋,自己进行危险的活动,是违规操作造成的,与学校无关。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外,发生事故后,学校进行了积极处理,及时送学生去

医院进行抢救,并垫付了9000元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小刚在校期间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负有义务。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学校给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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