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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告赢学校获赔八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9:14   

  本报海口1月3日讯(记者 纪燕玲) 近日,历经半年的官司,万宁市第二小学四年级女生放学途中被推下楼梯,向学校索赔一案终审落槌,法院终审认定学校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扣除已支付的费用,还须赔偿8000多元。

  小逸是万宁市第二小学四年级的一名女生。今年4月12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她放学走下教学楼楼梯时,被其他同学撞倒滚下楼梯,导致小逸摔伤。经医院诊断,小逸右手肘两根手骨开放性骨折。

  小逸的家长认为,小逸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里安全应由校方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住院期间,他们曾向学校交涉,要求学校付医疗费,学校却一拖再拖,最后仅支付了1500元,小逸于是向法院起诉学校索赔。

  此案经万宁市法院一审认定,学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该小学赔偿小符9773.2元,扣除学校已支付的1500元,还要赔偿8273.2元。

  万宁市第二小学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海南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在调查中有人证实小逸是被两位别班的男同学撞倒,学校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对学校的辩解不予采纳。

  海南中院认为,小逸是在学校第三节课放学后的5分钟内摔伤,在导致小逸摔伤的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学校负有法定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之法定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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