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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儿子在某中学上初中,今年11月初,他班上的一个学生将一冰块带到课堂上,并故意将冰水滴到他身上。我儿子非常生气,夺过冰块扔掉。那个学生又将冰块捡回来,并用冰块朝我儿子脸上砸去,致使他面部受伤,我为此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我儿子的面部也留下了疤痕。由于该学生家是外地的,经济条件也不好,无力赔偿我儿子的损失。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董鸣
董鸣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你儿子在学校上学,学校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你儿子在上课期间被他人伤害,学校(老师)显然未尽到管理的义务,有明显过错,你可以要求学校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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