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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报:酒后摔伤餐馆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2日 09:53  《中国中学生报》 

  律师老师:

  不久前,我们初中二年级的8名同班同学到县城一家餐馆里庆祝我们班长林某15岁的生日。席间,班长林某向餐馆买了几瓶啤酒。结果,林某因饮酒过量,在去卫生间时摔倒在地,致使左臂骨折,花去近两千元的医药费。请问,班长林某在餐馆摔伤,餐馆应否承担责任?

  中学生 董汉沽

  董汉沽同学:

  你们班长林某在餐馆醉酒后摔伤,有其自身的责任。但是,餐馆作为经营者,有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我国《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也规定:“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法律法规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力求通过立法来防止或减少未成年人因饮酒可能受到的伤害。

  本案中,林某年仅15岁,应该说仍具有明显的未成年人特征,餐馆依法不应当向其出售酒类商品。然而,餐馆却未严格依法办事,导致林某因饮酒过量而摔伤。因此,餐馆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分担林某因摔伤而支付的医药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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