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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诱发精神分裂 管理失职学校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09:00  中国新闻网 

  5月10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师体罚学生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泸州新时代职高赔偿原告梁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梁某原是泸州新时代职高学生。2006年9月6日上年8时许,教师张某正在上专业课,梁某和同桌在课堂上嘻闹,张某认为其影响了课堂秩序,叫梁某到操场上罚站了一课时。为此,梁某精神上受到了打击,回家后,精神晃晃忽忽,行为怪异,经常乱扔东西,不敢再去上课。后送至医院检查,梁某患上的是精神分裂症。为治疗该病,梁某家人花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

  今年2月,梁某以学校疏于管理,教师体罚学生导致其精神病发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和老师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总计1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泸州市医学会鉴定中心给梁某的病情鉴定结论为:被体罚这一事件是导致其精神分裂症发病的诱发因素,系间接因果关系。伤残程度被评定为六级。

  另查明,该学校有关领导发现了梁某被体罚并没有出面制止。

  被告学校认为,教师张某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教师的正常职务行为,与校方无关,不同意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教师张某认为,自己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应由自己赔偿,应由学校承担;而且原告违反了课堂纪律,教师有纠正学生错误行为的责任,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相应减轻被告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对违纪的学生未采用恰当的、合理的方式进行教育,以此对原告梁某进行体罚,间接导致原告的精神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教师的行为应认定为教学职务行为,依法应由教师所在的学校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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