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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网上诽谤也要受处罚


  作者:方志华(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15岁的小强是一个网络迷,经常上网聊天,玩游戏。一天,小强在QQ上聊天时,和一个网名叫 “飞腾”的网友联系上了。两人聊得越来越投机,为了更好地联系,小强和网友“飞腾”互加对方为好友。从此,两人经常利用网络聊天或者相约一起玩网络游戏。

  有一次,小强和“飞腾”两人因玩游戏发生矛盾,两个人在网上不断争吵,言辞越来越激烈,最后两个人竟然激动地在网上对骂起来,这次吵骂的结果就是,两个人的网络联系中断,双方从此都不再理对方了。吵骂的事情过去不久,一天,“飞腾”上网时忽然发现,小强在网络一公开版块中发表贴子,对其进行诽谤,而且使用了许多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语言。“飞腾”气愤极了,当即回贴要求小强不得侮辱他人。不久,网络管理员删除了小强那些侮辱“飞腾 ”的贴子。

  但是,小强不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地将被网络管理员删除的贴子复制多份,放到多个公开版块上。在此后的几个月间,小强继续用恶劣的侮辱性语言在网上继续发贴侮辱“飞腾”。小强觉得这样还不解气,他假冒“飞腾”的名义,在网上捏造了认可自己所言的多条留言…… “飞腾”终于忍无可忍,于是报了警……

  小王使用污辱性语言对“飞腾”的人格和名誉进行侮辱和诽谤,是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本案中,小强已满14岁,且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对“飞腾”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小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小强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是初犯,因此可以从轻处罚。至于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小强的罚款应由小强的父母承担。

  如今,网络已经成了青少年一种独特的交往方式,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许多青少年都把其当做了缓解压力、交流感情的重要“渠道”,但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应引以为鉴。我们应该大力倡导文明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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