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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住校死亡家长讨说法被打(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7日 08:06  三秦都市报 

  明珠中学老师体罚学生

  7月16日,记者在洛川县明珠中学采访时,无意中发现该校一位女教师在课堂上公然训斥、体罚学生。40多名学生在其“另类”方式教育下,一个个站立着低下头。

  当日9时10分左右,记者正在该校校长办公室采访,突然听到“叭”、“叭”的响声,记者出门一看原来声音就是从与校办一墙之隔的初一(7)班教室发出的。记者发现,一位20多岁的女老师正把作业本狠狠摔在学生面前,她一边大声训斥学生,一边用本子打两名学生的头和脸。学生们一动不动,呆若木鸡。全班同学陪站,一个个胆战心惊,害怕自己成为下一个被打的对象。

  记者见状,及时用相机记录下这“痛苦”的一幕。当记者问体罚学生的女老师:“为什么用这种方式教育学生?”这位女老师解释说:“班上学生不好好做作业,我性子太急,就忍不住……”话是这么说,可要是学生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这样的“教育”,不知他们有何感受?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老师训斥、打骂,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了伤害,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该老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采访结束时,记者将此事向明珠中学校领导和洛川县教育局反映,学校和教育局表示将派人调查处理。

  律师观点: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洛川县明珠中学学生赫洛源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陕西省法学会会员、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事务所民商部主任张卫谈了看法。

  张卫律师认为,该案是由学生住校期间意外死亡,其亲属索赔并追究校方责任引起的民事纠纷。当地警方已排除了凶杀和他杀的可能,定性为非正常死亡。因事故发生在校园适应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在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九条(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根据此事的特性,不管学生死于什么病症,在学校住宿期间出事后,生活老师未及时发现,已暴露出学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也就是说该“学生的死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事故处理办法有三种选择:学校与学生家长可协商解决;双方自愿,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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