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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受害者如何闯诉讼难关(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4日 08:05  法制日报 
未成年人在玩电脑游戏

  天津塘沽的张建华是一个网瘾少年的父亲。3年前,他13岁的儿子张潇艺连续在网吧上网36小时后,从一座24层高的高楼“飞”身而下。

  在网瘾防治专家张春良和律师李刚的帮助下,张建华走上了诉讼之路,先后把游戏制作商和销售商推上了被告席。但是,张建华得到的结果却令他心寒。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建华要求游戏制作商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张建华起诉游戏销售商的案子,则因为张潇艺在网吧玩的魔兽争霸是盗版产品,法院认为起诉主体有误,而以撤诉告终。

  之所以会是这样的结果,张春良归之于“目前法律上存在太多的空白”。

  难点之一

  让人成瘾是否属于产品缺陷

  “人体健康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包括心理上的健康,网络游戏本身所具有的让人成瘾的特征,就是一种产品缺陷,游戏制作商应该对此承担产品责任。”张春良向记者表明了他的基本看法。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一个产品的生产者须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在其产品存在缺陷、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与其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等三种情况下,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然而,要让法院直接认定某款网络游戏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判决网络开发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在当前是很困难的。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告诉记者,在一般理解上,产品质量法并不适用于网络产品,网络产品应由出版法调整。“如同我们不能指控某本黄色小说的质量不合格一样,我们也不能说某个网络游戏产品质量不合格,顶多只能说它的内容不健康。”

  事实上,正如刘德良所言,目前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产品的管理也是从网络产品的出版方面来进行的,如已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均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内容。

  法律界人士指出,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非法出版物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出版商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当前较为全面规定产品民事责任的法律只有产品质量法,加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产品质量法配套实施的,如果网络游戏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那么,网络游戏消费者也就难以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全面保护。

  难点之二

  精神自主能否成为消费者权利

  张春良认为,网络成瘾患者向网络开发商索赔,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有无精神自主权,即消费者是否享有其精神独立、不被误导的权利。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其中与精神有关的仅有一项,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显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对消费者的精神自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是否享有精神自主权?

  对此,刘德良认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来看,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与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并列的,彼此独立,因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主要是指不受物质力量的侵犯,而非指不受精神性力量的侵犯。

  “如果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确认消费者享有精神不被误导的权利,那么张潇艺案的胜数就非常之大了。”张春良认为,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网络世界的状况,不过,作为法律与时俱进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精神的问题必须通过精神解决。民法只能解决物质利益关系,不能越位去解决精神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认为,保护消费者的精神不受误导,应由出版法等行政法律来处理,因为这是政府的一个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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