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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定家庭教育法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 09:03  当代家庭教育报 

  作者:北京海淀法院法官 尚秀云

  我建议尽早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是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的需要。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关系到3.41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的幸福。但由于没有规范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律,导致无法有效地用法律来规范家长和其监护人的教育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教育的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却唯独没有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这一现状与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求很不相适应。更为重要的是,制定“家庭教育法”是规范家庭教育实践的迫切要求。在长期的工作中我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教育失当及家庭不良影响密切相关。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问题少年往往是问题父母的“产物”。我认为很有必要以专门法的方式确定家庭教育的地位与性质,提高父母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并细化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职责,以及不履行教育监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尽管出现在未成年人身上的问题多种多样,但归纳原因,主要表现在家庭教育中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上。为此,我建议在“家庭教育法”中规定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父母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如果父母关系不和睦,就会影响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形成。审判实践证明,犯罪的孩子大多都有一个不幸、无助、缺乏亲情和关爱的童年,大多生活在冷漠、争吵、暴力甚至残忍的家长身边。第二,“为国教子、以德育人”是家庭教育的宗旨。俗话说:“家教之道贵以德”。父母应当正确履行教育监护职责,以适当的方法和端正的品行教育和引导孩子。第三,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

  尽早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不仅是规范家庭教育实践、保障家庭教育效果的现实需要,更是为祖国建设培养未来人才的历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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