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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不能缺少家庭教育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08:01  当代家庭教育报 

  作者:北京市宣武法院法官 韩晓冬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家庭教育缺陷是引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家长酗酒、赌博、暴力、离异和家庭教育不当等方面。

  毋庸置疑,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天然的基层细胞。如果一个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存在缺陷,岂不等于说该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带病的基层细胞?而某个家庭因为家庭教育缺陷致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必然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庭不单是身体的住所,也是心灵的寄托处。好家庭能给人以道德的约束和陶冶,而坏家庭不仅“无法养育我们纯洁的灵魂,倒有可能成为我们自掘的墓场”。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首先构建和谐家庭。如果没有家庭和谐,社会的和谐必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家庭教育法”必将有助于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有助于好家庭的建设。

  黄宗羲在《明儒学案》中说,“爱其子而不教,犹为不爱也;教而不以善,犹为不教也。”意思是说,爱孩子却不进行教育,犹如不爱;教育他却不告诉他“善道”,犹如不教育。因此,要让未成年人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作为家长必须“打铁先要本身硬”。

  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还停留在道德层面,标准化不高,随意性过大,可谓弊端不少。唯有将家庭教育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出台符合国情的“家庭教育法”,才能使家庭教育“有法可依”,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家庭教育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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