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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教育法的构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 08:01  当代家庭教育报 

  作者:北京东城法院法官 岳慧青

  如果说学校以向学生传播文化知识为主,那么,家庭则更多地承担了子女“成人”的教育职责,在孩子的品德、修养、思想、心理、人格发展等方面承载了更多的责任。

  我认为,“家庭教育法”应当更多地关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法定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人犯罪法》中,虽然也涉及了相关内容,但说得很笼统,建议在制订“家庭教育法”过程中,将相关规定更加具体;对于“两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有明确体现。

  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家庭教育主体,他们不合格怎么办?我认为,对于不履行相关职责、未尽家庭教育职责的监护人可通过罚款、限期改正等方式予以处罚。对于那些有犯罪、品行不良、吸毒等劣迹记录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暂时剥夺其监护权,待其改正后再恢复或通过法院判决未成年人寄养家庭、选择合适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再如,应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包含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还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遵纪守法教育、预防犯罪教育、自我保护教育、责任教育、传统美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

  “家庭教育法”还应当引导家长端正育人思想,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即培养未成年子女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在学习、思想、品格、心理等方面全面合格的祖国未来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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