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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两次受伤带给我们的启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6日 15:27  当代家庭教育报 

  北京市东城法院未审庭庭长  岳慧青

  8岁的妞妞正上小学二年级。一天上午课间,她在楼道中跑跳,不小心与正常行走的同学小兵相撞,致使妞妞刚长出不久的成人牙一颗脱落,一颗断裂。案发后,小兵的家长主动支付了妞妞的全部治疗费用。五个月后的一个午休时间,妞妞到操场玩荡椅。当时,由于玩的同学较多,妞妞就挤坐在同学腿上,结果被挤伤右脚。案发后,学校立即通知妞妞的监护人并将其送至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踝外伤过度跎屈位。治疗期间,妞妞的监护人自驾车接送她三个多月上学放学。

  事后,妞妞作为原告,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脚伤治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汽车停车费等经济损失1013元。妞妞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学校疏于监管,致使妞妞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两次受伤,且学校的体育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在妞妞受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妞妞第一次受伤的费用已由小兵的监护人承担,故此,只要求学校赔偿第二次受伤的医疗等项费用。

  被告认为,学校对学生三令五申进行安全教育。妞妞在玩荡椅时没有按照正常使用方法,是因挤坐在同学腿上才发生了挤伤事故,故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妞妞在半年时间内两次受伤,说明其监护人平时对子女教育、监管不力,故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了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如果因自身过错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致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起伤害事故中,由于妞妞不遵守学校规定,课间在学校跑跳,与其他同学相撞,妞妞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妞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学校也应承担一部分管理、教育责任,而小兵没有过错,其监护人不用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于小兵的父母主动承担了全部治疗费用,依据民事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对此可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而在第二起伤害事故中,虽然国家对于学校自行购买活动器材没有禁止性规定,荡椅也不是教育主管部门配备的器材,但学校自愿购买用于未成年人使用的器材并在学生使用后,就有相应的教育、保护和管理义务。本案中,虽然学校平时对学生有“使用注意事项”的相关教育,但由于原告仅8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于学校的保护、管理注意义务就有更高的要求。此次事故中,虽然当时有教师在场,仍因学校保护、管理不力造成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没有按照老师要求正确使用荡椅亦有过错,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汽车停车费等合计人民币805元。

  透过本案,我们不仅要问:作为妞妞的家长,是否也应通过这两起案件引发深入思考呢?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监护职责。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监护职责往往过多地体现在对孩子生活上的关心上,而对日常安全教育不足。许多家长错误地认为,一旦把孩子交给学校,教育责任就已经转嫁给学校。其实不然,尽管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但是作为监护人,也要积极配合学校提醒孩子注意安全,对他们“长鸣警钟”——这也是监护人的责任。

  前不久,北京市妇儿工委公布数据显示,在北京市常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约有150万,其中每年有2万多名受到各类意外伤害,平均每天约有55名儿童遭受意外伤害。他们有的需要就医、住院治疗,有的甚至发生死亡。触目惊心的数字难道还不应引起家长们的警醒吗!

  遵纪守法从点滴做起

  江苏  刘翠领

  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是家庭教育的核心。孩子辨别是非的能力,应该是在家庭里不断地被教导及不断练习之后培养出来的。我相信良好的家庭教育会影响孩子一辈子,特别是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应忽视从点滴做起。

  “大姐,你过马路时不直接跨越马路,而是愿意多走一段路到路口等待绿灯亮起,这让我非常感动。”这是我孩子保姆传给我的短信。在那之后,我跟她聊了一会儿。我感谢她发短信给我,但是我们过马路时不都应该看红绿灯的指示吗?

  常常,我们都忘了自己是孩子的榜样。如果我只是告诉家里的保姆不可以太浪费,那又有什么意思呢?因此,在家里,我会提醒每一个人随手关灯或不要浪费卫生纸。让孩子生活在重复练习中,而不是生活在训诫当中。每次去超市,都跟女儿有相同的对话:“妈妈,我要坐在手推车里。”“不行!坐在手推车里很不安全,而且上面有警示贴纸提醒我们。小朋友不应该坐在手推车里。”“那为什么其他小朋友可以坐在手推车里呢?”“我希望他们的父母能够阅读贴在手把上的警示语。根本不可以坐在手推车里,因为非常不安全。”

  我要孩子了解,不是别人这么做就代表自己可以这么做,或这样就是安全的。他们没有必要同意他们去做相同的事情,以表示他们融入这个环境。我要他们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去辨识什么是正确或不正确的。我希望我的孩子可以对无理或不安全的要求说“不”,就算他们因此失去了朋友。如她问我:“妈妈,你看!那里有一个小男生坐在摩托车上。但是,为什么他没有戴安全帽呢?”“为了保护安全,他必须要戴安全帽。”“为什么他的爸爸不买一个安全帽给他呢?”“因为他爸爸不注意遵守交通法规。”

  我常遇到一些父母抱怨,为什么要浪费时间教孩子辨别是非。这些父母认为,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就会忘记父母曾经在这方面所下的苦功,而且也不会听从父母的规定。这个观点并不正确,孩子只有在细节上遵纪守法,从点滴做起,才能养成良好的法制意识,成为守法公民。我认为教育孩子遵纪守法最佳的起点就是从遵守所有的游戏规则开始,从细节开始。因为我们的孩子最后都将在这个古老的大陆上生活及工作,所以我们需要每个人的力量,共同让下一代拥有美好而有秩序的社会。

  其父不管孩子医疗费怎么办

  问:我和严某于五年前离婚。当时孩子十岁,法院判同我一起生活,其父严某每月付给200元抚育费。去年,孩子因患胆管肿瘤住院治疗,花费2万元。我收入甚微,这些钱都是借的,至今未还。而且,医生说以后还需继续治疗。故此,我找严某商量,要其承担一半费用。没想到他拒不答应,说该给的都给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宋金荣 

  答: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分析你面临的问题,可以清楚地看到:

  第一、所谓生活费,是指为了保证子女正常的生活,包括衣食住行、身体健康等所需要的费用。所谓教育费,是指为了保证子女正常的学习所需要的费用。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可包括在生活费范围内,也可作为其相关费用另行计算。但不管列入哪项费用,都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双方都应负责。

  第二、你家孩子看病已经花费2万元,以后还需继续治疗。关于这笔花费,其一,在正常情况下,不包括在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内,需另行计算。其二,你和严某两人应该分担。你同严某协商要其承担一半费用是对的。现在,严某以“该给的都给了”为由不同意支付,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第三,鉴于你们离婚5年来,严某一直能够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加之你收入甚微,借钱给孩子看病,且以后还要继续治疗,因此,建议你再心平气和地同严某协商,争取能够协商解决。这样做,可以省时省力省开销。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孩子的医疗费,表面上看是你和严某抚养子女的经济纠纷,实则属于孩子和父亲之间的抚养费用纠纷。如果你和严某私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肯定,你与孩子的合法权益肯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李勇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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