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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部门无权将有偿补课犯罪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30日 07:49  法制日报 

  湖南省衡阳市教育部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坚决刹住中小学生寒暑假补课歪风,并明确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补课中收受好处的以商业贿赂论处。

  或许,衡阳市教育部门的出发点是正当和合理的。但是,教师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本身是荒唐、非法的。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为给予或收受现金、实物等好处。教师有偿补课,是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收益,无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也未给予交易对方(学生及其家长)财物或其他好处,如何谈得上商业贿赂?

  而且,衡阳市教育部门无权规定教师有偿补课以商业贿赂论处。其一,作为管理部门,衡阳市教育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有关教师涉及商业贿赂的,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也仅是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或好处,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根本未涉及教师有偿家教。其二,衡阳市教育部门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对此进行规定。

  当然,教师有偿补课确实应得到有效管理。但如何管理?教育部门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为了达到目的随意超越法律。如果在教师有偿补课这个问题上各级教育部门束手无策,那么,享有立法权的教育部是不是可以出台一个部门规章,对此进行具体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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