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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家教”该不该明令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9日 08:40  浙江日报 

  “有偿家教”、“素质教育”、“成绩排名”……在此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这些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一被列入其中。9月26日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这部关系民生的地方法规。

  “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不得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强制补课;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条例(草案)中的这条规定,无疑将对成绩排名等做法给予更严格的约束。

  此次的条例(草案)特别对实施素质教育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合理科学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学生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

  老师有偿家教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热点。近年来,我省不少地方曾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过,这些文件和规定只停留在教师职业道德的层面。此次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这意味着,如果条例通过,届时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将成为违法行为。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研时发现,基层对此争议较大。赞成者认为,教师是特殊职业,又在逐步享受公务员待遇,应一律明禁有偿家教。而反对方认为,既然老师付出时间和精力,就该获得一定的报酬。

  条例(草案)还就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对教师实行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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