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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家教 “一刀”能否切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1日 06:38  半岛晨报 
漫画:禁止有偿家教

  据《中国青年报》10月17日报道,这些天,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到本月下旬,该省将举行立法听证会,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争论。

  的确,有些教师是以牺牲课堂教学为前提或代价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的,教师的收入也比过去增加了不少。但是,这样的教师到底占多大的比例呢?如果只是少部分,就不该拿这一部分人的情况来说明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的危害。因为,本职工作和兼职是可以平衡的,只不过有些人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做到平衡,即使这样的人成为多数,也未必能说明兼职是有危害的,因为即使不兼职,一些师德较低者也可以把课堂看成是稀松平常之地。

  同时,拿教师收入比以前增加多少说事也是乏力的。虽然,教师的收入与过去相比不知增加了多少,但是拿现在工资的教师,能生活在物价低廉的过去吗?如果不是,这样的简单纵向比较有何意义?而且,将有偿家教和兼职看成是违反师德的“出轨”也不严谨——难道教师的兼职一定会造成社会道德的滑坡?

  都已经是市场经济了,再单纯地拿道德来说事不一定行得通。如果立法禁止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结果是否就是上课质量提高,家教市场规范呢?并且,被拴在课堂的教师也未必会安心教学,兼职不行,那么炒股呢?因此,面对有偿家教和兼职造成课堂教学质量下降的问题,应该考虑如何规范管理,但是方法应该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乾羽 市民)

  “有偿家教”存在市场需求

  “有偿家教”市场是如何形成的呢?有记者举例说,有的老师平时课堂教学留一手,许多内容都要孩子们去家里听有偿辅导。不可否认,教师群体中是有极少数师德不佳的人,因为极少数人的失德行为去制订一部针对所有教师的法规,似乎有大炮打苍蝇之嫌。更多的事例是,很多教师并不愿做家教,但是一些家长通过熟人朋友找上门来,叫人难以推却。

  那只把学生驱赶进“有偿家教”牢笼的手,其实是教育资源不均衡之下的升学率竞争。 “有偿家教”表面看是教师得了“钱”,实质性的动力是学生要“分”。对很多大城市的家长来说,为了“分”投入再多的“钱”也是值得的,是非常“划得来”的。有着这样巨大的“市场需求”,山东省立法要禁止“有偿家教”,家长会赞成吗?

  教育在育人,教师本来应该既为“经师”又为“人师”,而所谓的“有偿家教”纯粹是为了提高“分数”,增加了学生负担,异化了教育本质,是应该加以规范和制约。只是针对教育乱象,重要的是抽丝剥茧,理清头绪,正本清源。简单地针对表象立法,立了法却又很难执行,反而失去了法律法规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洪信良 评论员)

  何不把教师明确为公务员?

  虽说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符合“多劳多得”的理念,但客观情况是,不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以影响正常教学为代价的,还出现了“课堂教一半,课外教一半”的情况,这样的危害不言而喻。

  可是现在,不少人在 “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主要原因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照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至于有人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这个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

  解决教师有偿家教、兼职,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少办法,比如提高教师待遇等等。不过,我觉得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现在看,如果教师有了公务员身份,不仅可以根本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也让教师管理上的诸多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方案。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具体就有偿家教而言,明显属于“营利性活动”。倘若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还愁禁止不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还需要另外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吗?而且《公务员法》是国家法规,也不需要再立一个地方法规来规范了。

  总之,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当教师还是从事有偿家教不该成为一个“双选题”。至于有偿家教有市场需求的问题,则可以让专门的家教机构聘请人去做,通过有序发展家教市场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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