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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立法治理有偿家教是自讨没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27日 09:21  晶报 

  熊丙奇

  近日提交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为有偿家教留了个“小口子”,这似乎是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可是,就在前两天,公开征求意见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却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同样是执行《义务教育法》,为何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做法?这让人很是困惑。

  立法上的差别,自然会引起争议,加之有偿家教本身就是一个富于争议的话题,这更引来广泛关注。在笔者看来,将教师可否有偿家教入法,本就是政府部门自讨没趣。 

  也许他们认为这是教育热点、难点,应该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据说,教师有偿家教,涉嫌不平等对待学生(有偿家教的教师,可能不认真上学校的课,可能把该在学校里上的课放在家教中上,可能对有钱付家教款的学生另眼相看等等),所以应予明令禁止。可是,有偿家教只是可能导致教师不平等对待学生的原因之一,不家教的教师照样可能不平等对待学生,不认真上课。 

  就如法律不问动机罪一样,问教师可能不履行教师职责的原因罪,也是很荒谬的。过去10多年来,几乎所有地方都在治理有偿家教,禁令发了一道又一道,却始终无效。其实,治理有偿家教,不是针对有偿家教这个很难界定的事物,而是功夫在有偿家教之外。 

  首先,中小学要加强学校管理,建立严格的教师评价制度。学校管理的是教师在学校上课的状态和结果,而不能是管理教师的休息时间,只要教师上课不认真、不投入,对学生不平等,就可以依法问责。管住了教师的上课质量评价,有偿家教何来影响学校上课质量一说?更重要的是,有心想有偿家教的教师,面对学校的严格管理,也是“无力”。客观上说,正是中小学的纵容,管理不严格,才给了一些教师更宽的有偿家教空间。 

  其次,政府应该履行自己该履行的责任。如果政府部门能严格履行自身责任,保障教师收入,甚至将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管理,那么,有多少教师还要去有偿家教呢?今年江苏地区实行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之后,多年难治的有偿家教,终于有了得到治理的迹象,很多教师表示,工资一个月提高了两三千元,不再想去做家教了――对教师说大道理没用,没有钱的教师,连家庭地位都不保,还与他们谈什么虚无的职业荣誉感? 

  其实各地政府没有必要再制订什么《义务教育条例》。能不打折扣地落实《义务教育法》,履行自身责任,保障教育经费投入,赋予中小学校管理权力,加强中小学教育质量体系建设,就是对《义务教育法》的最好落实。否则,立法也只能是空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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