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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不管”看惩戒(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16:44  当代家庭教育报 

  教师应成为轻装部队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副调研员宋彦平

  “杨不管”事件至少有两点值得深思:第一,学生为何如此大胆地在课堂上动手?第二,教师为何不进行实质性制止?

  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教师充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让家长放心?既然选择了教育,教师就意味着承担了一种责任,就应具备职业道德。但是,在今天的独生子女时代,有些孩子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言行可怕得吓人,而个别父母又不明事理、缺乏法律常识,遇事总认为孩子占理。一旦师生产生矛盾,便把错误归罪于教师,或到学校当着孩子面与老师“理论”,或吵闹校园、殴打教师,造成孩子越来越“理直气壮”地违反校纪校规,他们根本不把学校和老师放在眼里。碰到这种恶劣学生,老师哪里敢管?管了就可能遭报复。

  国家在强调保护学生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制定相应措施来保护老师对学生的正常管理权,使教师除了苍白无力的正面教育与感化外,对于确实有问题的学生享有相对的约束力。教师,应该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轻装部队。试想,如果教师连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又怎能对学生实施有效管理?

  教师并不享有惩戒权

  北京宣武法院高级法官 韩晓冬

  “杨不管事件”发生后,有观点认为如果教师手中握有惩戒权,便可以大胆去做“杨敢管”了。笔者以为,目前在我国,教师并不享有惩戒权,而只享有教育权。在古代,教师责罚学生是常事,如罚站、用戒尺打手心等。不过,这只是民间做法,并无明文规定。即便孩子遭受了较重责罚,家长非但不会找后账,反而认为先生管得对,“严师出高徒”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在法律上从未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惩戒权。毋庸置疑,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教师法”对教师的相关权益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古人云:“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诚哉斯言。笔者呼吁:法律应充分保护教师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师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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