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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不管”看惩戒(3)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16日 16:44  当代家庭教育报 

  “杨不管”该接受惩戒

  北京丰台实验学校副校长 张逸

  说起惩戒权,我认为“杨不管”应该首先受到法律的惩戒。

  第一,制止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学校、教师应尽的责任。“教师法”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生在校学习,学校应负监管责任。上课时老师则是具体监管人,对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加以制止,尤其是对危及到学生人身安全的打架斗殴行为,更应在第一时间制止并进行现场救治。

  第二,从职业道德看,教师也有义务制止学生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杨不管”折射出教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杨不管”不仅对学生打架斗殴冷眼旁观,对学生也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关心帮助,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

  第三,教师有义务维护课堂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绝大多数学生的正当权益。授课教师有责任也有义务制止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斗殴,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因此,坐视学生斗殴的“杨不管”应该接受法律的惩戒。

  师道尊严缺失带来的反思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任宝菊

  当前,传统的师道尊严已荡然无存,于是不敢管、管不了便成了部分教师无奈的选择。因为以往,屡屡发生了老师因为管教学生而受到伤害的事例,如北京的“辱师视频”、发生在海南的校长下跪(求学生读书)、发生在重庆的老师在课堂上被气死等事例,一次又一次向我们说明了问题的严重程度!

  从道义上讲,杨老师对于学生的意外身亡难辞其咎。但从我国教育的现状、教师的生存处境来看又多有令人同情之处。现行的教育法律、政策偏重于保护学生权益,忽视了教育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当师生发生矛盾冲突时,板子往往打向教师,而将学生视为受害者——不论其言行恶劣程度,多会给予宽容和饶恕。

  《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保护学生的职责,但法律又赋予教师多大权利来教育问题学生、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真可谓“责任重于泰山”、“权利轻于鸿毛”。相对于学生的权利,完全处于弱势的教师中难免会出现“杨不管”们。因此,“杨不管”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单靠对教师个体的谴责,很难从根本上解脱他们面临的困境。

  “杨不管”与惩戒权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服务中心 专家 田坤

  关于“杨不管”,我是这样看的。第一,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存在。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有一定的“公务”性质。从教师的法律地位看,可以明确“杨不管”没有履行教师的教育管理职责,他不是合格的教师。

  第二,“杨不管”问题的出现反映出现行法律的尴尬。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我国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义务的第四项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项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因此可以明确,中国教师没有惩戒权。

  其实,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教师管理权与学生合法权益的竞合界限。希望在现有法律的规范中首先杜绝“杨不管”现象的存在,同时呼吁赋予教师更多权利,保护他们合法的教育管理权,在国情允许的条件下明确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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