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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大人做更多(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9:19  《儿童大学II》 

  要让父母认识到孩子不是私有财产,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要是没有学校教育的话,他们也许永远都不能理解这点。学校也绝非从天而降,它随着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变得越发重要①。即便是在20世纪,这个被誉为是孩子的世纪,直到50年代的德国,父亲还拥有对孩子的体罚权。法律上明文规定,允许父亲对孩子使用适当的惩罚,直到此时,父亲还是孩子法律上的惟一代表。如果父母双方对于孩子教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到最后还是父亲说了算。德意志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宪法法院最终发现这条法律实际上触犯了宪法。

  当人们遭遇海啸、山体滑坡或其他灾难时,通常先把妇女和儿童救护到安全地带。即使是在战争中也有不进攻妇女和孩子的高尚准则。按理说妇女和孩子应该对此感到无比高兴,并且当然也不会要求和男人一样拥有平等的杀戮权。但男人的这种骑士和救援精神也有负面效应,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女人和孩子根本不受重视。这期间,家庭里的权力是根据男性(实权)和女性(无权)来划分的。虽然在大范围内这种状况已经改变,但骑士精神还是延续了下来。

  女人是孩子的最佳同盟。随着女性和男性权利越发平等,孩子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在法律上父亲的专权被父母共同实施的监护权替代。这不仅是听上去好听,还具有确实的意义,即再也没有独断专权,父母双方都拥有监护权。监护权是一个奇怪的字眼,它并不是表示只有父母可以照料孩子。姨妈和叔叔当然也可以照顾他们的侄子和侄女,但对孩子养育和教育的决定权在父母。同时法律还强调,父母不要忽视孩子的独立性,他们应该经常与孩子交流。这些都属于监护的内容。

  国家是更好的教育者吗?

  正如你们所乐意听到的,父母不能随意支使孩子。如果有证据表明孩子受到伤害,可以让他脱离原来的父母,送他到专门的寄养家庭。当然,除非是家长对待孩子相当恶劣,国家才会以这种方式介入。毕竟社会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父母疼爱自己的孩子,照料他们,让他们吃好、住好,促进而不是阻碍他们潜能的开发,并用实际生活向他们展示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总之,他们是为了孩子好。

  如果国家不从根本上认为家长一直都是认真看待教育问题,并为孩子竭尽所能的话,就不得不长期监督或干脆全盘接收这些工作。这下子国家就增添了很大的工作量和高额开支。而且谁能保证国家在儿童的教育问题上会比父母做得更成功呢?除非在充满暴力的专制国家,原则上说都没有必要干涉家庭生活。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会预先给予家长普遍信任,尽管这种信任可能高于个别家长所应得的。

  所以至今只有很少数国家在法律中明令禁止父母打孩子。如在一些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芬兰和塞浦路斯,一旦发生这种事情,家长会受到惩罚。2001年后德国民法典的家庭关系法里也出现了相应的条款:“孩子有权接受非暴力的教育,对其肉体的惩罚、心灵的伤害以及人格的侮辱都是不允许的。”

  宪法,即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孩子特别重视。上面是写到过,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性别、出身或宗教而受到歧视,但并没有特别提到年龄。有人一再要求,将儿童权益在宪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在宪法里直到现在都只有“婚姻和家庭”是受到特别保护的,以及孩子的养育和教育是“父母的天职并首先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有些政治家希望能有所改变,而另一些则认为现有的宪法条款已经足以保障孩子的权益了。

  儿童权益是没有必要的特殊化吗?

  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签署了联合国关于保障儿童权益的协议。美国和索马里是少数直到如今还没有签字的国家。但是即使那些已经签字的国家,也无法保证能完全遵循该协议的54项条款。比如说虽然德国孩子的状况比起其他贫困国家的同龄人来说要好得多,但这儿也不是所有孩子在法律上都被平等对待。联合国委员会作为一个国际机构曾指责过德国法律的诸多不合理性,许多德国人自己也对此提出批评。比如说非德国境内出生,以及在这儿避难的孩子享受的权利比德国本土的孩子少得多;难民家庭的孩子并不享有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他们在没有家庭的情况下被遣送回出生国,只得独自在孤儿院生活;从法律上来说,可以对外国孩子实行拘禁,而14岁以下的德国孩子是绝对不允许被关起来的。

  哪怕让许多为大型国际组织联合国工作的要员去密切监视成人的行为也是无可厚非的,其法律依据正是这部《儿童权利公约》,它被讨论了10年之久,终于于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联合国全体大会上以多数票通过。

  这部几乎所有国家都签署的公约上到底写着些什么呢?在其列举的54项条款中写明了国家应当承担起保护儿童并保障其权益的义务。首先要保证孩子的身体健康,消除营养不足和饮食不良状况,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应给孩子自由表达思想和选择宗教的权利;应为孩子的教育问题尽心尽力;要保护他们身体上免受暴力对待,经济上不被残酷剥削,如做童工之类;还必须注意不能在违抗孩子个人及其父母意愿的情况下将他们分开,除非孩子受到父母虐待,隔离是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时才可以实施。但可惜无法将轻视这一法律的国家送上法庭并治罪,尽管也许这样才能使他们更好地遵循这项法律。

  可能有些孩子会提出异议:“我们吃得好穿得好,有漂亮房间,可总在忙于功课。我们是可以数小时讨论到底应信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还是不信教,但这和我们的愿望还差得太远,因为还有太多事情不让我们做。比如阿诺德·施瓦辛格只允许16岁以上的孩子看《终结者》,到了18岁才能开车,没有大人同意不能去跳舞,还有许多我们中意的东西不能买。如果保护就是意味着我们几乎什么都不能做的话,倒不如不要算了,我们是自愿的。”其实自愿放弃并不会对这项规定有任何改变。这项特殊的儿童保护法针对所有18岁以下的孩子,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

  抽烟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按照德国法律,15岁以下的是孩子,15到17岁为少年,只有到了18岁才算成人。18岁以下的全都算未成年人,无论你有多明理懂事,无论你的脚有多大,学习成绩有多好,会演奏多少种乐器,或者你父亲是联邦总统,母亲是政府官员,不该做的事情还是不能做。很多事情都是人们到了法定年龄才可以做的,比如年满18岁才能参加州选举和联邦选举。同样其他很多事情,如午夜后仍然在迪斯高厅逗留、开一个个人账户、拿汽车驾照、喝烈酒、不需要申请特许就可以结婚等对年龄的要求也是至少18岁。法律允许家长抽烟,却禁止未成年人这样做。他们也应该至少能尝试一下啊。16岁以下的孩子是不允许公开抽烟的。可年龄又没有写在脸上,香烟自动售货机上也没有可以识别钱币主人年龄的设备。于是大人们会使用种种计策,通过设置一些小小的障碍,使禁令能最终得以实现。比如,在每盒香烟的包装上写上:吸烟有害健康,对未成年者影响更甚。因为很多人都是在青年时代就上瘾了,所以应该从这个时候开始远离香烟。

  另一个青少年同样不应该碰的坏习惯就是饮酒。16岁以下的孩子是禁止喝酒的。啤酒和葡萄酒可以卖给16岁以上的少年,而一些更烈性的,如烧酒等就只能卖给18岁以上的成人。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而关于迪斯科厅的限制更主要是针对年轻人而不是孩子。16岁以上才可以在酒吧一直逗留到午夜,如果想玩得更晚一点就只能等到18岁了。这些规定同样也是为他们的健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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